【内容导航】 融资租赁合同
【所属章节】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1.融资租赁关系
(1)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
(2)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
2.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承担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3.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4.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
5.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对第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租赁物的权属
(1)在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2)融资租赁期间届满,出租人和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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