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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中级经济法》科目第七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
【解释】
(1)不征税收入属于“非营利活动”带来的收入(如财政拨款),理论上就不应列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税范围;
(2)免税收入是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在特定时期内对特定收入(如国债利息收入)给予的税收优惠。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解释】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营改增】(1)行政单位收取的符合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征收增值税;
(2)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增值税。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1)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2)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取得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另有规定的除外。
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解释1】对企业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解释2】国债利息收入和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解释3】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征税。
【解释4】国债利息收入免税,国债转让收入征税。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解释】对于上述第2、3条:
(1)来自非上市公司(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
(2)来自上市公司(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①连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12个月以上的,免税;②不足12个月的,征税。
【相关链接】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新增)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解释1】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
(1)取得的财政拨款属于“不征税收入”;
(2)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属于“免税收入”;
(3)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属于“应税收入”。
【解释2】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解释3】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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