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
投资损益的确认
1.一般原则
(1)在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或净亏损时,如果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不同的,投资企业在计算确定投资收益时,不能完全以被投资单位自身核算的净利润与持股比例计算确定,而是需要在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的基础上经过适当调整后确定。
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或净亏损时,主要应考虑以下因素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影响:
一是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影响。如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固定资产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价值,对于投资企业来讲,相关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应以取得投资时该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并根据被投资单位已计提的折旧额与对于投资企业来讲应计提的折旧额之间的差额,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
二是被投资单位有关长期资产以投资企业取得投资时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确定的减值准备金额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影响。
三是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不一致时,应按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以调整后的净利润为基础计算确认投资损益。 投资企业无法合理确定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的,或者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比,两者之间的差额不具重要性的,或是无法取得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进行调整所需资料的,可以按照被投资单位的账面净利润与持股比例计算的结果直接确认为投资损益。
(2)在确认投资收益时,除考虑有关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差异的调整外,对于投资企业与其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也应予以抵销。即投资企业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 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内部交易损失,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规定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
投资企业对于纳入其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也应当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
应当注意的是,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抵销既包括顺流交易也包括逆流交易,其中,顺流交易是指投企业向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出售资产的交易,逆流交易是指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向投资企业出售资产的交易。当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体现在投资企业或其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持有的资产账面价值中时,相关的损益在计算确认投资损益时应予抵销。
①对于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向投资企业出售资产的逆流交易,在该交易存在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情况下(即有关资产未对外部独立第三方出售),投资企业在采用权益法计算确认应享有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损益时。应抵销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影响。当投资企业自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购买资产时,在讲该资产出售给外部独立的第三方之前,不应确认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因该交易产生的损益中本企业应享有的部分。 因逆流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在未对外部独立第三方出售之前,体现在投资企业持有资产的账面价值中。投资企业对外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长期股权投资及包含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资产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抵销有关资产账面价值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并相应调整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②对于投资企业向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出售资产的顺流交易,在该交易存在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情况下(即有关资产未对外部独立第三方出售),投资企业在采用权益法计算确认应享有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损益时,应抵销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影响,同时调整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应当说明的是,投资企业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无论是顺流交易还是逆流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属于所转让资产发生减值损失的,有关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不应予以抵销。
③合营方向合营企业投出非货币性资产产生损益的处理。合营方向合营企业投出或出售非货币性资产的相关损益,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合营方不应确认该类交易的损益:
与投出非货币性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重大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给合营企业;投出非货币性资产的损益无法可靠计量;投出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
合营方转移了与投出非货币性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重大风险和报酬并且投出资产留给合营企业使用的,应在该项交易中确认归属于合营企业其他合营方的利得和损失。交易表明投出或出售的非货币性资产发生减值损失的,合营方应当全额确认该部分损失。
在投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过程中,合营方除了取得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外还取得了其他货币性或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确认该项交易中与所取得其他货币性、非货币性资产相关的损益。
2.取得现金股利或利润的处理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自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自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已确认损益调整的部分应视同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科目。
3.超额亏损的确认
权益法下,投资企业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损失,原则上应以长期股权投资及其他实质上构成长期权益的项目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这里所讲“其他实质上构成长期权益的项目”主要是指长期性的应收项目等,应收被投资单位的长期债权从目前来看没有明确的清偿计划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也不可能进行清偿的,从实质上来看,即构成长期权益。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情况下,投资企业在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亏损时,应按照以下顺序处理:
首先,减记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其次,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的情况下,考虑是否有其他构成长期权益的项目,如果有,则以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长期权益的账面价值为限,继续减记;
最后,在有关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长期权益的价值也减记至零的情况下,如果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投资企业需要承担额外义务的,则需按预计将承担责任的金额确认相关的损失。
除按上述顺序已确认的损失以外仍有额外损失的,应在账外作备查登记,不再予以确认。
在确认了有关投资损失以后,被投资单位于以后期间实现盈利的,应按以上相反顺序恢复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及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三)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情况下,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应按照持股比例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中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增加或减少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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