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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企业所得税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3-03 14:48:35

【内容导航】: 一、企业所得税的特别纳税调整 二、居民企业境外所得计税时的抵免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中级经济法》科目第七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企业所得税的特别纳税调整、居民企业境外所得计税时的抵免 

企业所得税的特别纳税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1.关联关系的认定标准 

(1)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解释1】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解释2】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2)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第(1)项的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3)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第(1)项的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4)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第(1)项的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 

【解释】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5)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6)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第(1)项至第(5)项关系之一。 

(7)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2.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 

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具体包括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金融资产的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资金融通、劳务交易等,这些交易税务机关都有权进行调查,并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认定和调整。 

3.纳税调整的时效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4.补征税款和加收利息 

(1)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 

(2)加收利息率,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3)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居民企业境外所得计税时的抵免 

1.允许抵免的情形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解释】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论其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还是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只有持股比例高于20%时才可以享受税收抵免优惠。 

2.抵免限额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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