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导航】 普通合伙人VS有限合伙人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中级经济法》科目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知识点】普通合伙人VS有限合伙人
【总结1】普通合伙人VS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 | 有限合伙人 | |
劳务出资 | √ | × |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 | √ |
事务执行 | (1)可以依法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 (1)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
(2)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2)“入退提议会计所,获报查账诉担保”不视为执行事务 | |
(3)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 ||
对外转让财产份额 |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 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外转让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
财产份额出质 |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与本企业交易 |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从事相竞争的业务 |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利润分配 |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普通合伙人 |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 当然退伙 | 无须退伙 |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只能退伙 | 无须退伙 |
继承 | 继承人要继承普通合伙人资格应当满足下列条件:(1)继承人愿意;(2)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否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3)满足相应的资格要求 | 无论其继承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都可以依法取得有限合伙人的资格 |
新入伙人的责任 | 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
退伙人的责任 | 对基于其退伙前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对基于其退伙前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
合伙人的性质转变 |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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