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
销售货物、劳务和进口货物
1.一般销售货物
在中国境内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2.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辅导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解释1】甲公司将自产(委托加工收回)的饼干用于单位幼儿园或职工食堂,视为销售饼干。因该部分货物为自产或者委托加工,在自产或者加工过程中未缴纳税款,且用于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该货物不能继续进行流转,因此这种情况下要向最终使用者对该货物进行征税。其实这也是为了税负公平,若甲公司不自产饼干,而是购进饼干用于单位幼儿园或职工食堂,那此时甲公司就要负担购进货物的增值税,故将自产(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要视同销售。
【解释2】甲公司将购进的饼干用于单位幼儿园或职工食堂,不视同销售。那是因为增值税是流转税,只在流转环节缴纳增值税。购进的货物在购买时单位已经负担了增值税,单位将其用于最终消费,当然不用重复缴纳税款。其次,因购进的货物未用于生产经营方面,故购进时负担的增值税税额不得作进项抵扣。
【解释3】甲公司将自产(委托加工收回)或购进的设备用于投资其他单位、分配给投资者或无偿赠送其他单位的,视同销售。其一是为了防止纳税人涉嫌逃避税,明明是销售,却通过“投资”、“分配”、“无偿赠送”手段来规避纳税义务。其二该设备仍然处在流转环节,而非进入最终消费领域,故其行为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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