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网站 http://www.xizang.gov.cn/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是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负责管理西藏自治区全区财政收支和实施财政监督的宏观调控部门。
办公地址:拉萨市城关区康昂东路1-2号 邮编:850000 电话:0991-2822530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财政厅职能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西藏实际拟订我区财政、预算、地方税收、财务、会计、国有资产管理、财政监督等地方性管理规定,并监督执行。进行财政政策、理论种财税体制改革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政策性建议
(二)对全国民经济运行、国民收入分配和社会发展实施宏观调节。
(三)负责地方税的政策研究,会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提出地方税的开征、减免、税目、税率调整建议,共同申报地方税收条例草案,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四)根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拟订财政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财政规划;编制组织执行全区年度财政预算,并监督检查预算执行情况;负责全区年度财政总决算的编制(审)、汇总和上报。
(五)办理和监督由自治区财政承担的各项支出,管理财政直接分配的各项财政资金,并负责管理和指导相关的财务工作;负责财政性资金的基本建设拨款及其管理;指导全区财务工作。
(六)负责办理全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立项报批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监督管理;管理罚没收入、规费收入和其他应上交本级财政的收入。
(七)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区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及其财务工作;拟订和执行全区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政府采购办法;负责自治区住房改革资金和社会保障支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按规定权限负责会计事务、社会集团购买力、政府债务、非贸易外汇收支的管理;负责核批因公出国人员用汇指标;负责全区性专项基金的支出管理和财政信用管理;制定财政中长期教育和科研规划;负责财政系统干部的培训以及财政宣传和财政信息工作;负责全区性的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会计系列高级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负责我区会计委派制工作;指导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工作。
(九)负责监督区直和地(市)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活动;监督检查财税政策、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组织和指导全区财务检查和有关专项检查。
(十)负责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十一)受财政部委托,管理中央在西藏的金融、保险、邮电、海关等中央企业财务工作。
(十二)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考呀呀
官方微信号
考呀呀APP
在线做题
微信扫一扫
加老师微信,备注领资料,免费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