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考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要求从事会计工作的定义是什么?
上海市财政局回复:
1.从事会计工作必须依法合规,所以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中的“从事会计工作年限”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依法合规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
2. 新《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根据财政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 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会〔2017〕27号),2017年11月5日后从事会计工作可以不需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在2017年11月5日前,必须依法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才能从事会计工作。 所以,2017年11月5日前已取得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判断依法从事会计工作年限的重要依据之一。
3. 会计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次年起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所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记录也是判断会计工作年限的重要依据之一。
2021年上海中级会计职称报名条件暂未公布,广大考生可参考2020年上海中级会计职称报名条件如下:
(一)报名参加中、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2.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 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4. 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有效期内)或近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计算时间为2018年3月至2020年2月)。
(二)报名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2.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3. 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4. 具备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5. 具备博士学位。
6.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
本通知所述学历或学位,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本通知所述有关会计工作年限,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正式从事会计工作,相应时间不计入会计工作年限;参加中级资格考试工作年限为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报考人员在本市会计人员信息系统中的相关信息(包括历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是判断其会计工作年限的参考依据。
(四)符合报名条件并在本市合法就业或求学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居民,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五)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境外人士参加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考试试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40号)的有关规定,符合报名条件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新片区)合法工作的境外人士,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上述(四)、(五)人员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具备相应级别报名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等证明材料。
(六)符合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应在考试前完成本市会计人员信息登记,以免影响报考资质审核。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报名时间第一阶段报名时间:2020年3月16日10:00开始至3月20日24:00结束;第二阶段报名时间:2020年3月25日10:00开始至3月31日24:00结束。报名网址: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http://kzp.mof.gov.cn/index.jsp。
每年在报名时,有许多同学对报名条件有疑问,尤其是工作年限这个问题,很多报名失败的考生,大部分都是都卡在工作年限上了。
报考人员工作年限怎么计算?
看到这里,可能还会有部分考生心存疑惑,考呀呀针对具体工作年限的计算依据,制作了一张表格,方便大家理解。
依据工作单位出示的会计工作年限证明。
根据《财政部关于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中工作年限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会〔2017〕3号)文件“报名条件中有关会计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报考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正式从事会计工作,相应时间不应计入会计工作年限”的规定,报考人员的会计工作年限不包括其全日制在校学习期间的时间。
第二学士学位是指什么学位?
根据原国家教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的通知》〔(87)教计字105号〕的有关规定,第二学士学位在层次上属于大学本科后教育,与培养研究生一样,同是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的一种途径;第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需经教育部审批,只有教育部批准设置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的高等学校才有权颁发第二学士学位证书。大学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的人员,经过设有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的高等学校组织的资格审查与入学考试、考核,择优录取入学,经过二年的时间,修完规定课程,经考试合格,取得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资格者,可授予第二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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