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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_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3-12 14:55:54

【内容导航】 一般地域管辖 协议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所属章节】 第一章 总论 

【知识点】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 

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提示】公民的住所地是指该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1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协议管辖 

合同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可以依法协议管辖。 

3.特殊地域管辖 

(1)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①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被告住所地、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告住所地、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6)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4.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1)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2)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得“踢皮球”) 

(3)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抢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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