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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1.有投资人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不包括港、澳、台同胞)。
(2)不得为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 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1)可以使用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字样。
(2)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1)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2)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提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否则,仅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登记
1.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2.分支机构
(1)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2)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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