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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_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3-10 16:24:33

【内容导航】 设立条件 登记 

【所属章节】 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知识点】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1.有投资人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不包括港、澳、台同胞)。 

(2)不得为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 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1)可以使用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字样。 

(2)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1)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2)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提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否则,仅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登记 

1.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2.分支机构 

(1)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2)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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