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线交易
(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董事会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董事会未在30日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会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致使公司遭受损害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2)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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