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应税劳务
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外,现行增值税侧重于对销售货物征税,对提供应税劳务征税仅限于较小范围,主要有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两类。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1.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2.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另外,自2009年1月1日起,在中国境内从事原油、天然气生产的企业包括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集团)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集团)重组改制后设立的油气田分(子)公司、存续公司和其他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油气田企业),不包括经国务院批准适用5%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应缴纳增值税。油气田企业将承包的生产性劳务分包给其他油气田企业或非油气田企业,应当就其总承包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生产性劳务,是指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从地质普查、勘探开发到原油、天然气销售的一系列生产过程所发生的劳务。
缴纳增值税的生产性劳务仅限于油气田企业之间相互提供属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所附的所附的《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收范围注释》内的劳务。
但是,以下情形不缴纳增值税:
(1)油气田企业与非油气田企业之间相互提供的生产性劳务。
(2)非油气田企业将承包的生产性劳务分包给油气田企业或其他非油气田企业,其提供的生产性劳务。
(3)油气田企业分包非油气田企业的生产性劳务;
(4)油气田企业与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之间以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移送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
自2012年1月1日开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规定,试点地区的油气田企业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总之,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三)进口货物
进口货物,是指进入中国境内的货物。对于进口货物,除依法征收关税外,还应在进口环节征收增值税。货物的进出口实际上都是货物销售,只不过其纳税环节、适用税率及所起作用特殊,税法才单独列举。理论上说,除了进口货物应当在报关进口时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外,出口货物也应当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过,对出口货物一般实行零税率。而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某些限制或禁止出口的货物,可以不适用零税率,而依正常税率征税。因此,对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销售货物应当作广义理解,包括销往境外的货物。 对在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国内地区间个别货物(如初级产品、矿产品等)增值税适用税率执行不一致的,纳税人应按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同一货物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国内地区间增值税适用税率执行不一致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至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由上一级税务机关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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