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_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3-17 16:18:07

【内容导航】 基本任职条件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独立意见 

【所属章节】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知识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1.基本任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回顾本章第3单元考点6); 

(2)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2.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提示】(1)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

(2)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简答题) 

(4)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5)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3.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除依法行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职权外,有权对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①公司关联交易; 

②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③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任免、报酬、考核; 

④其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2)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应当作成记录,并经独立董事书面签字确认。 

(3)股东有权查阅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关键词阅读
更多热门资料
初级会计职称
中级会计职称
注册会计师
管理会计师
税务师
会计实操
您的姓名:
手机号码:
备考科目:
注:我们会在24小时内为你制定好通关计划

资料下载

更多>

免费做题

更多>

考呀呀

官方微信号

考呀呀APP

在线做题

微信扫一扫

加老师微信,备注领资料,免费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