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导航】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撤销权的消灭
【所属章节】 第一章 总论
【知识点】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该行为在被撤销之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2、该行为的撤销应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且撤销权人必须通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行使撤销权。
3、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权,可以选择撤销或者不撤销该行为。
4、该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1、重大误解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显失公平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胁迫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欺诈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撤销权的消灭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4、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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