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导航】: 一、所得来源的确定 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三、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 四、企业特殊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中级经济法》科目第七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所得来源的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企业特殊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所得来源的确定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
(1)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2)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3)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或者个人住所地)确定。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1.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按月或者按季预缴的,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3.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
1.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2.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企业特殊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1.对于企业债务重组所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的,可在今后5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所得额;低于50%的则应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当年纳税。
2.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国有企业改制上市的资产评估增值,其应纳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收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该企业国有资本金,但获得现金及非股权对价部分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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