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债权人代位权
1.什么是债权人代位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次债务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且已经到期。债务人的债务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提示
债权未到期,债权人无权主张行使代位权,但如果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存在无法行使的危险时,允许债权人采取必要措施——代为中断诉讼时效(代债务人请求相对人向债务人履行)、代为申报破产债权(代债务人向破产管理人申报)。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合法且到期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怠于行使”应当仅限于债务人在其合法权利到期后,能够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主张权利,但一直未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主张权利的行为。(能够诉/裁而不诉/裁)
(3)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3.代位权的行使
(1)方式: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范围
①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但及于债务人的从权利。
②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3)费用负担: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4)效果:人民法院认定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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