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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程序_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4-06 10:3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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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第一章 总论 

【知识点】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 

1. 上诉期限 

(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 二审判决、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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