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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中级《经济法》科目第六章增值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或者销售旧货;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第六章增值税法律制度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或者销售旧货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或者销售旧货
纳税人 | 具体情形 | 税务处理 | 计税公式 |
一般纳税人 | 销售旧货 | (1)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增值税税额=含税售价÷(1+3%)×2% |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购进时不能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 | |||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购进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 按正常销售货物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 销项税额=含税售价÷(1+17%)×17% 或者: 销项税额=含税售价÷(1+13%)×13% | |
非固定资产 | |||
小规模纳税人 | 销售旧货 | (1)依照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增值税税额=含税售价÷(1+3%)×2% |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 |||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非固定资产 | 依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 增值税税额=含税售价÷(1+3%)×3% |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1.纳税期限
(1)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2)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2.增值税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解释】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3.放弃免税权
(1)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但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2)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依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者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者劳务放弃免税权。
4.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含劳保用品)、化妆品等消费品;
(2)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适用免税规定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3)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
(4)除另有规定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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