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直接投资
出资方式 以货币资产出资、以实物资产出资、以工业产权出资、以土地使用权出资、以特定债权出资。
【提示】 (1)吸收工业产权等无形资产出资的风险较大(技术具有强烈的时效性,会因不断老化落后导致实际价值不断减少甚至完全丧失);
(2)《公司法》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3)特定债权,指企业依法发行的可转换债券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转作股权的债权。
在实践中,企业可以将特定债权转为股权的情形主要有:
①上市公司依法发行的可转换债券;
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国家及国有控股企业债权;
③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时,经银行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协商同意,可以按照有关协议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将其债权转为股权;
④根据《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国有企业的境内债权人将持有的债权转给外国投资者,企业通过债转股改组为外商投资企业;
⑤按照《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改制时,账面原有应付工资余额中欠发职工工资部分, 在符合国家政策、职工自愿的条件下,依法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可转为个人投资;未退还职工的集资款也可转为个人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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