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对企业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解释】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4.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解释1】对所有来自非上市公司(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免税。
【解释2】对来自上市公司(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
(1)连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12个月以上的,免税;
(2)不足12个月的,征税。
5.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解释1】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解释2】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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