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3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
青人社厅函〔2023〕214号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各用人单位,各国*家级、省级继续教育基地:
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加快人才自主培养,不断更新知识结构,掌握先进技术,提升专业水平,提高创新能力,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关于印发2023年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任务计划的通知》要求,现就做好2023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全省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含临聘专业技术人员)、中央驻青单位、民办机构、驻军幼儿园的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全省卫生、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分别按照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安排部署完成培训、审验等工作。
二、培训内容及学时
(一)培训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两部分。
(二)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学时不少于135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45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90学时。专业技术人员须按时在年内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培训,获得的继续教育学时不得结转或顺延至下一年度。
完整内容请登录青海财政厅网站查看
http://rst.qinghai.gov.cn/pages/zxzx/tzgg/87334.html
五、时间安排
2023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时间安排如下。
(一)备案时间(7月中旬前)。各行业主管部门、各继续教育基地、各用人单位于7月中旬前完成年内计划组织实施的各类线上、线下培训的备案工作,年度培训工作方案及计划经人社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因没有备案造成学时无法认定的,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各继续教育基地、用人单位自行承担责任,并做好解释等工作。
(二)培训时间(12月20日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时间自各继续教育基地、行业主管部门、所在单位印发通知之日开始至12月20日结束。
(三)审验时间(12月20日前)。本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审验截止时间为12月31日24时,届时“继续教育个人端”和“继续教育管理端”将自动关闭,无法进行学时提交、审验工作。
为避免因系统关闭导致学时无法提交、审验的情形,请专业技术人员于12月10日前向所在单位提交年度继续教育学时申请,各级人社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自主审验单位于12月20日前完成逐级审验工作。未完成或不按时提交年度继续教育学习培训资料以及所在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未按时进行学时审验的,由专业技术人员本人、用人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自行承担责任。学时审验工作不得延至下一年。
六、有关政策
(一)根据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阶段医务人员保护关心关爱工作若干措施》(青冠指〔2023〕3号)规定,医务人员参加疫情防控经历,视同完成一年继续教育学时学分。
(二)为我省经济发展和重大战略实施作出突出贡献,具有绝招、绝技、绝活,并长期坚守在生产服务一线岗位工作的高技能领军人才,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申报职称时,对继续教育可不作要求。
(三)对受组织选派担任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队员的专业技术人员,驻村满1年(实年)以上的,可视同参加并完成任现职期间任意一年继续教育学时。
(四)自2023年起,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中级职称时,分别提交自2019年以来近4年、3年的继续教育学时,可不连续计算,但所提交的每一年度的继续教育须同时达到公需课、专业课学时要求。
(五)专业科目(包括网络课程类、培训进修类、自学类、技术带教帮扶类、创新成果类、学术论文、学术著作、专题授课、考试命题、技能大赛)学时认定以及评审职称、认定职称和转换职称系列的学时要求,按照2019年以来我省继续教育工作通知要求和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见附件2)。
参加各类考前辅导、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岗前培训、“法宣在线”等不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学时认定范围,不作学时登记。
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七、工作要求
(一)各级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各继续教育基地、各类用人单位要根据本通知时间节点和程序要求,做好账号注册(新增单位和人员)、专业课备案、提交学时申请、审核审验学时、学时管理等工作。
(二)省卫健委、省财政厅等自主培训行业部门以及各继续教育基地要积极与“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管理端”技术人员对接,每个月月底将本基地、本行业当月培训数据推送至“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管理端”,实现数据向上汇集和共享。
(三)严格执行失信惩戒制度,对线上线下培训学时及培训进修类、自学类、技术带教帮扶类、创新实践类、论文著作、专题授课等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列入全国、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为3年。各继续教育基地、各类用人单位须对专业技术人员当年参加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按要求进行如实记录,若相关工作人员及负责人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继续教育培训谋取利益的,一经查实,依据有关规定在全省范围通报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申报端”和“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管理端”具体操作问题,请查阅系统首页通知公告、常见问题专栏或拨打技术咨询电话。
技术咨询电话:
18970996140 15979952660 15500597407
省级人社部门政策咨询电话:
0971-8258157
附件:
1.各市州及自主培训行业继续教育政策咨询联系方式
2.继续教育专业课学时折算相关规定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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