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全国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如何正确匹配符合的报名条件
一、报考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二)中级资格报考条件
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3.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4.具备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5.具备博士学位;
6.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审计、统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
二、报名条件选择
中级资格考生报名时,“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系统”(以下称“报名系统”)自动从“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称“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调取考生主要报考信息,并与报名时选择的“符合的报名条件”信息进行比对,自动判断考生是否符合相应的报名条件。
(一)考试报名系统可以选择的报名条件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系统”可以选择的“符合的报名条件”如下: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3)学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4)具备第二学士学位(非"双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5)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6)具备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7)具备博士学位。
(8)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中级资格。
(9)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统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
(10)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生在报名系统选择以上某一条件后,系统自动与“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信息项匹配,检查选择条件包含的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会计工作年限等信息项是否一致、正确。不匹配、不正确将不能进行报名。
(二)信息匹配规则
1.学历
报名系统从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调取全日制、非全日制中的最高学历信息。考生需要在报名系统中按照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记载的最高学历选择。
2.学位
报名系统从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调取全日制、非全日制中的最高学位信息。考生需要在报名系统中按照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记载的最高学位选择。
3.专业技术资格
报名系统从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调取经济类、统计类、审计类专业技术资格信息。其专业技术资格级别必须为“中级”及以上级别。考生需要在报名系统中按照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记载的专业技术资格类型进行选择。
4.会计工作年限
报名系统从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调取会计工作年限信息。
5.其他相关信息
报名相关的其他信息,报名系统按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实际信息调取。
三、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信息变更、维护
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信息与本人实际信息不相符合时,需要会计人员在报名前登录“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变更、维护。
(一)学历、学位等主要信息变更
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等主要信息变更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会计人员档案变更】模块进行。
(二)会计工作年限维护
会计工作年限按照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记载的是否在会计工作岗位分别进行维护:
1.在岗会计人员
在岗会计人员会计工作年限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会计工作履历申报】模块中进行维护。
2.非在岗会计人员
非在岗会计人员会计工作年限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非在岗会计工作履历申报】模块中进行维护。
会计工作履历维护完成后,会计工作年限按照申报的履历信息自动计算。
3. 会计工作年限延续计算
会计工作履历信息首次完成维护后,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会计工作年限按照系统中“是否在岗”信息自动延续计算。在岗会计人员延续计算会计工作年限,非在岗会计人员不延续计算会计工作年限。报考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时,在岗会计人员会计工作年限系统自动延续计算至报考年度当年12月31日。
4.“是否在岗”信息变更时会计工作年限起算时点
非在岗会计人员变更为在岗会计人员时,系统按照会计管理机构审核通过日期开始自动延续计算会计工作年限;在岗会计人员变更为非在岗会计人员时,系统按照会计人员申报的离岗日期(离开会计工作岗位日期)或工作单位申报的离岗日期开始不再延续计算会计工作年限。
会计人员单位信息以及是否在岗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变更,以免影响会计工作年限的计算。
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信息变更、维护事宜请阅读“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变更及信息维护指南”。
(三)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更正
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更正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更正】模块进行。该模块只提供由于操作失误、错误理解等客观原因造成的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填写错误的更正。
提交更正申请时需要上传能证明首次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证明材料,在岗会计人员还需要提供在系统中填写的现工作单位出具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函”。
“能证明首次从事会计工作时间证明材料”可以是但不限于:社保系统出具的包含首次会计工作所在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参保证明;签字签章齐全的会计工作移交清单;首个工作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加盖单位公章的原单位“账簿启用表”;非后补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完成情况证明等。会计人员可以提交3个相互印证的证明材料,便于会计管理机构准确判断。
四、关于“第二学士学位”与“双学位”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普通高校继续开展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通知》(教高厅函〔2020〕9号)规定,“第二学士学位”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置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的高校,按照招生计划,经统一考试后录取进校学习的一种培养方式,学制一般为二年,招生对象主要是大学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的在职人员或少量大学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的,可授予第二学士学位,由学校发放第二学士学位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其学历层次属于大学本科后教育。
通常所称的“双学位”有辅修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等学位授予形式,一般是高等学校在教学改革中,为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拓宽知识面,允许跨专业选修课程的学生,在本科学习阶段,学习本专业的同时,学习了另一学科专业的学位课程,达到要求者可同时获得另外一个辅修专业学科的学士学位,或者是学校主导开展并设立的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不单独发放辅修或双学士学位证书,所授的两个学位在一本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其学历层次仍为大学本科毕业。“双学位”不等同于“第二学士学位”,不能按攻读第二学士学位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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