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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知识点: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3-29 15:17:09
知识点: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补充】具备一般有效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就生效,不具有一般有效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成立时可能为三种后果: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但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即使具备一般有效要件,在成立时也不生效,只有满足特殊有效要件后才生效,主要包括: (1)法律规定必须批准、登记生效的,成立后须经过批准、登记程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2)当事人约定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条件的,约定的生效条件成就的,才能发生法律效力(3)附生效条件、附期限条件,其所附条件成就或所附期限到来时,民事法律行为才能生效。
(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指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条件,并以将来该条件的成就(或发生)或不成就(或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
①所附条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
②所附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Ⅰ.约定的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Ⅱ.约定的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客观事实,即作为条件的事实是否会发生,当事人不能肯定;(如果是将来必然发生的事实,应当作为附期限);
Ⅲ.约定的条件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
Ⅳ.约定的条件必须是合法的事实;
③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
Ⅰ.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Ⅱ.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④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指在法律行为中附有一定的期限,并把该期限的到来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或消灭前提的法律行为
①期限是必然要到来的事实,这是期限与条件的根本区别。
②法律行为所附期限可以是明确的期限,例如某年某月某日,也可以是不确定的期限,例如"某公民死亡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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