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都需要参加继续教育。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会计专业的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要不少于90学分。专业科目一般要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的考试或被录取的,可折算为90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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