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中级经济法知识点:公司的登记管理
(一)公司的成立日期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公司的成立日期。
“申请、受理、领取日”等说法均不正确。
(二)公司的登记事项
1.登记事项的种类
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关于法定代表人(先法定,后约定)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只能三者择其一,章程不能瞎规定。
3.关于股东出资
能: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不能:“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
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
(三)公司的登记程序
1.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登记无需进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2.变更登记
(1)45日后:“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2)30日内:其他变更
“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应当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分立:债权人虽然无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但同样应于上述时间内通知和公告。
3.注销登记
(1)注销但无需清算
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公司。
(2)注销后需要清算
其他原因解散公司。
是否需要清算,看注销后债务是否有人继承。
(四)年度报告公示与证照管理
1.年报公示
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2.证照和档案管理
(1)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