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格式条款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4-20 11:26:09

格式条款 

1.格式条款的无效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无效、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格式条款无效)。 

(3)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2.对格式条款的解释 

(1)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2)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相关链接】对保险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关键词阅读
更多热门资料
初级会计职称
中级会计职称
注册会计师
管理会计师
税务师
会计实操
您的姓名:
手机号码:
备考科目:
注:我们会在24小时内为你制定好通关计划

资料下载

更多>

免费做题

更多>

考呀呀

官方微信号

考呀呀APP

在线做题

微信扫一扫

加老师微信,备注领资料,免费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