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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委托合同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0-11-17 15:4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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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货运合同

(二)委托合同

(三)行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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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中级《经济法》科目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货运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货运合同

1.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经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委托合同

1.报酬

(1)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2)对于有偿合同,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费用

无论是有偿合同还是无偿合同,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3.损失赔偿

(1)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4.转委托

(1)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2)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5.随时解除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行纪合同

1.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行纪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因此,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3.行纪人以“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商品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4.行纪人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商品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如果在行纪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5.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在此情况下,行纪人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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