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普通合伙企业设立
1.合伙人
(1)合伙人至少为2人以上
【解释】对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数的最高限额,《合伙企业法》未作规定。
(2)合伙人性质
①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普通合伙人的限制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合伙协议
(1)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经全体合伙人一致签名、盖章后生效。
(2)修改或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企业名称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4.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1)出资方式
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2)评估作价方式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