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导航】: (一)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二)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三)进项税额转出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中级《经济法》科目第六章增值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第六章增值税法律制度
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1.凭票抵扣
(1)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为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解释1】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解释2】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的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汽车、摩托车、游艇除外),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解释3】自2013年8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购进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解释4】一般纳税人取得由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为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①进口增值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增值税税率 ②进口增值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增值税税率
(3)完税凭证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计算抵扣
(1)购进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凭票抵扣。
(2)购进农产品,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乘以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2.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3.非正常损失
(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解释】货物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4.运费的处理
(1)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运输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运输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进项税额转出
1.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税法规定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案例1】甲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月10日购进一批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0万元、税额17万元;委托某运输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原材料运回甲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费10万元、税额1.10万元。假定当月取得的相关票据均符合税法规定并在当月抵扣进项税额(下同),甲公司1月份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17+1.10=18.10(万元),该批原材料的账面成本=100+10=110(万元)。 4月20日,甲公司将库存的部分原材料(成本为44万元,其中含运费4万元)用于集体福利。甲公司4月份应当转出的进项税额=(44-4)×17%+4×11%=7.24(万元)。如果甲公司4月份实际发生的进项税额为50万元,则4月份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50-7.24=42.76(万元)。即1月份的进项税额抵扣多了,4月份就少抵扣些。
2.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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