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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优先股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0-11-13 18:21:39

优先股 

1、 发行主体 

(1)只有“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 

(2)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也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而非上市公众公司只能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2、 发行条件 

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相关】上市公司配股: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相关】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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