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期
回收期,是指投资项目的未来现金净流量与原始投资额相等时所经历的时间,即原始投资额通过未来现金流量回收所需要的时间。 用回收期指标评价方案时,回收期越短越好。
(一)静态回收期
静态回收期没有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直接用未来现金净流量累计到原始投资数额时所经历的时间作为回收期。
1 .未来每年现金净流量相等时
这种情况是一种年金形式,因此:静态回收期 =原始投资额 /每年现金净流量
2 .未来每年现金净流量不相等时 在这种情况下,应把每年的现金净流量逐年加总,根据累计现金流量来确定回收期。
(二)动态回收期
动态回收期需要将投资引起的未来现金净流量进行贴现,以未来现金净流量的现值等于原始投资额现值时所经历的时间为动态回收期。
1 .未来每年现金净流量相等时
在这种普通年金形式下,假定经历几年所取得的未来现金净流量的现值的年金现值系数为( P /A, i, n),则:( P/A, i, n) =原始投资额现值 /每年现金净流量。
计算出年金现值系数后,通过査年金现值系数表,利用插值法,即可推算出动态回收期 n。
2 .未来每年现金净流量不相等时
在这种情况下,应把未来每年的现金净流量逐一贴现并加总,根据累计现金流量现值来确定回收期。
(三)回收期法的特点
回收期法的优点是计算简便,易于理解。这种方法是以回收期的长短来衡量方案的优劣,投资的时间越短,所冒的风险就小些。可见,回收期法是一种较为保守或稳妥的方法。
回收期法中静态回收期的不足之处是没有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也就不能计算出较为准确的投资经济效益。
静态回收期和动态回收期还有一个共同局限,就是它们计算回收期时只考虑了未来现金净流量 (或现值)总和中等于原始投资额(或现值)的部分,没有考虑超过原始投资额(或现值)的部 分。显然,回收期长的项目,其超过原始投资额(或现值)的现金流量并不一定比回收期短的项目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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