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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知识点:仲裁程序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4-28 10:46:07
【知识点】:仲裁程序;仲裁裁决

1.仲裁庭由1名或者3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2.回避制度 

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解释】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并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3.是否开庭?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4.是否公开进行? 

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5.当事人的和解 

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6.仲裁庭的调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而非必须)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在调解书“签收前”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仲裁裁决

1.仲裁裁决的作出 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仲裁裁决书的生效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链接】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3.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仲裁裁决的撤销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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