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收入的核算
(一)捐赠收入的概念
1.在实务中,民间非营利组织既可能作为受赠人,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捐赠;也可能作为捐赠人,对其他单位或个人作出捐赠。
2.捐赠一般具有以下3个基本特征:
(1)捐赠是无偿地转让资产或者清偿或取消负债,属于非交换交易;
(2)捐赠是自愿地转让资产或者清偿或取消负债,从而将捐赠与纳税、征收罚款等其他非交换交易区分开来;
(3)捐赠交易中资产或劳务的转让不属于所有者的投入或向所有者的分配。
3.判断某项交易是否是捐赠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应当将捐赠与受托代理交易等类似交易区分开来;
(2)可能某项交易的一部分属于捐赠交易,另一部分属于其他性质的交易;
(3)应当将政府补助收入与捐赠收入区分开来,分别核算和反映。
4.捐赠收入应当根据相关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是否设置了限制,划分为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分别进行核算。
(1)如果捐赠人对捐赠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时间限制或者(和)用途限制,则所确认的相关捐赠收入为限定性捐赠收入;
(2)如果捐赠方对捐赠的使用没有设置时间限制或用途限制,则所确认的相关捐赠收入为非限定性捐赠收入。
【特别提示】 ①应当区分捐赠与捐赠承诺 捐赠承诺:是指捐赠现金或其他资产的书面协议或口头约定等。捐赠承诺不满足非交换交易收入的确认条件。 民间非营利组织对于捐赠承诺,不应予以确认,但可以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②民间非营利组织对于其接受的劳务捐赠,不应予以确认,但可以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二)捐赠收入的核算
1.接受捐赠时,按照应确认的金额
(1)借:现金/银行存款 短期投资 存货 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贷: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 ——非限定性收入
(2)对于接受的附条件捐赠,如果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部分捐赠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按照需要偿还的金额(需要返还时,计入“管理费用”) 借:管理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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