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的变更
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将计量模式变更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提示】在极少数情况下,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的企业,有证据表明,当企业首次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时公允价值不能持续可靠取得,则应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账务处理: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变更日公允价值)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原房地产已计提的折旧或摊销)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贷:投资性房地产(原价)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或借记)
盈余公积(或借记)
【提示】涉及所得税影响的,调整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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