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物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本身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这一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
其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1)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票据债务人无行为能力);
(2)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如票据未到期);
(3)票据载明的权利已经消灭或者已失效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债权因付款、抵销、提存、免除、除权判决、时效届满而消灭);
(4)票据权利的保全措施欠缺而为的抗辩(如应作成拒绝证明而未作);
(5)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
2、对人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抗特定债权人的抗辩。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3、票据抗辩的限制
(1)凡是善意的,已付相当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或者无对价取得票据的除外。
(3)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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