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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高频考点:试用买卖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4-28 14:54:17

试用买卖 

1.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一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已经同意购买,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 

3.试用买卖的当事人没有约定使用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主张买受人支付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买卖合同存在下列约定内容之一的,不属于试用买卖: 

(1)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2)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3)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 

(4)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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