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
(1)董事会中必须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他董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2)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也可以不设副董事长)。
(3)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而非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4)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监事会
(1)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2)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解释】(1)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2)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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