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商业汇票的保证
1.绝对应记载事项
票据保证必须作成于汇票之上(保证人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如果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相关连接1】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汇票质押。
【相关连接2】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2.相对应记载事项
(1)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2)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出票日期 |
绝对事项 |
付款日期 |
相对事项(未记载的,视为见票即付) |
背书日期 |
相对事项(未记载的,视为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
承兑日期 |
相对事项(未记载的,以承兑人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的第3日为承兑日期) |
保证日期 |
相对事项(未记载的,以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
3.保证责任
(1)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3)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4)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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