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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_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5-15 14:47:41

【知识点】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即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义务人履行了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诉讼时效抗辩 

权利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义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权利人的诉讼请求(权利人丧失胜诉权)。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义务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却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诉讼时效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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