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借款
长期借款的保护性条款 长期贷款金额高、期限长、风险大,除借款合同的基本条款之外,债权人通常还在借款合同中附加各种保护性条款,以确保企业按要求使用借款和按时足额偿还借款。保护性条款一般有以下三类:
1.例行性保护条款。这类条款作为例行常规,在大多数借款合同中都会出现。主要包括:
(1)定期向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提交财务报表,以使债权人随时掌握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不准在正常情况下出售较多的非产成品存货,以保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能力。
(3)如期清偿应缴纳税金和其他到期债务,以防被罚款而造成不必要的现金流失。
(4)不准以资产作其他承诺的担保或抵押。
(5)不准贴现应收票据或出售应收账款,以避免或有负债等。
2.一般性保护条款。一般性保护条款是对企业资产的流动性及偿债能力等方面的要求条款,这类条款应用于大多数借款合同,主要包括:
(1)保持企业的资产流动性。要求企业需持有一定最低限度的货币资金及其他流动资产,以保持企业资产的流动性和偿债能力,一般规定了企业必须保持的最低营运资金数额和最低流动比率数值。
(2)限制企业非经营性支出。如限制支付现金股利、购入股票和职工加薪的数额规模,以减少企业资金的过度外流。
(3)限制企业资本支出的规模。控制企业资产结构中的长期性资产的比例,以减少公司日后不得不变卖固定资产以偿还贷款的可能性。
(4)限制公司再举债规模。目的是以防止其他债权人取得对公司资产的优先索偿权。
(5)限制公司的长期投资。如规定公司不准投资于短期内不能收回资金的项目,不能未经银行等债权人同意而与其他公司合并等。
3.特殊性保护条款。这类条款是针对某些特殊情况而出现在部分借款合同中的条款,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生效。
主要包括:要求公司的主要领导人购买人身保险;借款的用途不得改变;违约惩罚条款等等。
上述各项条款结合使用,将有利于全面保护银行等债权人的权益。但借款合同是经双方充分协商后决定的,其最终结果取决于双方谈判能力的大小,而不是完全取决于银行等债权人的主观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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