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营改增”有关的免税项目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殡葬服务。
6.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8.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9.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0.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辅导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1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12.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13.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规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4.个人转让著作权。
15.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16.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7.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18.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19.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20.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辅导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21.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22.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23.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24.随军家属就业。
25.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26.自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下两种方法之间选择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新增):
(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2)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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