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的概念及出票
(一)汇票的概念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汇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由于这三个当事人在汇票发行时既已存在,故属基本当事人,缺一不可。但是随着汇票的背书转让、汇票上设立保证等,被背书人、保证人等也成为汇票上的当事人。
第二,汇票是由出票人委托他人支付的票据,是一种委付证券,而非自付证券。
第三,汇票是在指定到期日付款的票据。指定到期日是指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四种形式。
第四,汇票是付款人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给持票人的票据,此处的持票人包括收款人、被背书人或受让人。
1.银行汇票一般由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
2.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各种款项,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3.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4.实际结算金额
(1)银行汇票记载的金额有汇票金额和实际结算金额;汇票金额是指出票时汇票上应该记载的确定金额;实际结算金额是指不超过汇票金额,而另外记载的具体结算的金额。
(2)汇票上记载有实际结算金额的,以实际结算金额为汇票金额。
(3)如果银行汇票记载汇票金额而未记载实际结算金额,并不影响该汇票的效力,而以汇票金额为实际结算金额。
(4)实际结算金额只能小于或等于汇票金额,如果实际结算金额大于汇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无效,以汇票金额为付款金额。
(二)汇票的出票
1.出票实际包括两个行为,一是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作成票据,二是交付票据。
2.绝对应记载事项:无记载,票据无效
(1)表明“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①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②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③汇票上记载的金额必须是固定的数额;汇票上记载的金额不确定的,汇票无效。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3.相对应记载事项:无记载,适用法律的有关推定
(1)付款日期未记载的,视为见票即付;但银行汇票限于见票即付。
(2)付款地未记载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3)出票地未记载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4.非法定记载事项(如签发票据的原因或用途、该票据项下交易的合同号码等)
5.出票的效力
(1)对收款人:取得票据权利
(2)对付款人:出票行为是单方行为,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有付款义务,付款人对汇票进行承兑后,才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承担付款义务。
(3)对出票人: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依法向持票人清偿票据金额、相关的利息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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