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扣缴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就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企业类型 | 所得类型 | 是否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享受免税优惠除外) | 是否实行源泉扣缴 | |
居民企业 | 来源于境内 | √ | × | |
来源于境外 | √ | × | ||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 来源于中国境内 | 与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 √ | × |
与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 √ | √ | ||
发生在中国境外 | 与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 √ | × | |
与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 × | - | ||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 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 √ | √ | |
发生在中国境外的所得 | × | - |
2. 应纳税所得额
(1)上述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上述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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