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审程序(简易程序)
1.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
2.当事人双方可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3.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
5.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6.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的; (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4)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6)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7)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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