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1.符合条件的软件生产企业按规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的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2.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年底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到期满为止。
3.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辅导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者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5.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6.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含)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前未实现获利的,自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
表- 扣除项目的基本规定
应重点关注的项目 | ||
成本 | 生产经营成本 | 工资薪金总额、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 |
费用 | 销售费用 |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销售佣金 |
管理费用 | 业务招待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研究开发费用 | |
财务费用 | 利息支出、借款费用 | |
税金 |
营业税金及附加(六税一费) | 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
不得扣除的税金 |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 |
列入管理费用的税金 | 企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已经计入管理费用中扣除的,不再作为税金单独扣除 | |
损失 |
净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 | |
营业外支出 |
禁止扣除的项目 | 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
捐赠支出 | 公益性捐赠支出 |
扣除限额 | 特殊规定 | ||
有扣除限额,超过部分应调增 | 业务招待费 | ①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60% ②销售(营业)收入×5‰ 允许扣除额为两个指标的较小者 | |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 销售(营业)收入×15% |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
职工福利费 | 工资薪金总额×14% | ||
工会经费 | 工资薪金总额×2% | ||
职工教育经费 | 工资薪金总额×2.5% |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
补充养老保险费 | 工资薪金总额×5% | ||
补充医疗保险费 | 工资薪金总额×5% | ||
公益性捐赠支出 | 年度利润总额×12% | ||
销售佣金(非保险企业) | 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5% | ||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 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 | ||
不得扣除,应全额调增 | 税收滞纳金 | ||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 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 | ||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 |||
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 |||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 | |||
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 | |||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 | 纳税人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可以扣除 | ||
准予全额扣除,无需进行纳税调整 | 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 ||
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 | |||
企业财产保险费 | |||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 |||
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 |||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 | |||
加计扣除,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 研究开发费用 |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实际发生额×50% | |
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 | 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100% | ||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创业投资企业 | 投资额×70% | 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
抵免应纳税额 | 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 | 投资额×10% | 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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