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1.法定事项
某些事项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合伙协议的约定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1)普通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普通合伙人绝对不得从事同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绝对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2.先约定后法定
(1)合伙企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企业事务的,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①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②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④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2)合伙协议未约定的,法律规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还包括(但不限于):
①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②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③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④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3.兜底条款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法律也没有特别规定时,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考呀呀
官方微信号
考呀呀APP
在线做题
微信扫一扫
加老师微信,备注领资料,免费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