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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中级经济法》诉讼时效中断练习题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5-18 15:02:21

单项选择题 

1、2014年10月2日,徐某拟请求陈某返还欠付自己的10万元货款以及5000元利息。下列选项中不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是( )。 

A.陈某主动向徐某提出请求延期还款 B.王某为该笔债务以自己的汽车进行抵押担保 C.徐某向张某发出催款书,张某承诺先偿还利息5000元 D.徐某因出车祸变为植物人,法定代理人一同死亡 

【答案】D 【解析】选项D可以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 

多项选择题 

1、北京的甲公司和长沙的乙公司于2014年4月1日在上海签订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货物,双方应于2014年4月10日在厦门交货并付款。双方就合同纠纷管辖权未作约定。其后,甲公司依约交货,但乙公司拒绝付款。经交涉无效,甲公司准备对乙公司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各地方的人民法院中,对甲公司拟提起的诉讼有管辖权的有( )。 

A.北京 B.长沙 C.上海 D.厦门 

【答案】BD 【解析】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长沙)或者合同履行地(厦门)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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