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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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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知识点】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1.合伙事务的执行
(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
(2)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8项),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允许有限合伙人从事):
①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②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③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④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⑤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⑥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⑦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⑧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2.利润分配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提示】如果有约定,有限合伙企业可以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3.与本企业交易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2019年简答题)
4.从事相竞争业务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5.财产份额
(1)出质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2019年、2014年简答题)
(2)财产份额转让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3)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关于财产份额转让与出质的条件
|
普通合伙人 |
有限合伙人 |
对外转让 |
约定——一致同意 |
(1)按约定程序转让 (2)至少提前30日通知 |
对内转让 |
通知 |
通知 |
出质 |
一致同意 |
可以,除非另有约定 |
关于财产份额/股权转让时的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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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 |
有限合伙人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
对外转让 |
√ |
√ |
√ |
× |
对内转让 |
× |
× |
× |
× |
强制执行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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