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同变更
1.合同变更:是指经合同各方同意对原合同范围或价格(或两者)作出的变更。
2.企业应当区分下列三种情形对合同变更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合同变更部分的具体会计处理原则 | 合同变更的具体内容 |
1.作为单独合同 | (1)适用条件同时满足两个条件:a.合同变更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及合同价款;b.新增合同价款反映了新增商品单独售价的。【相同产品,可能价格不同】(2)举例:a.原合同标的为甲商品,新增乙商品且能单独反映其售价;b.建造办公楼、追加建造食堂,食堂有单独售价。 |
2.作为原合同终止及新合同订立 | (1)适用条件:合同变更不属于上述第1种情形【未满足条件b.不能反映新增商品的单独售价】,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商品与未转让商品之间可明确区分的。(2)举例:原合同标的为甲商品,已发货60%,合同变更新增乙商品,但乙商品的售价为其单独售价的70%。(3)处理原则:应当视为原合同终止,同时,将原合同未履约部分与合同变更部分合并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新合同的交易价格应当为下列两项金额之和:①原合同交易价格中尚未确认为收入的部分(包括已从客户收取的金额);(原合同的剩余部分)②合同变更中客户已承诺的对价金额。(新合同部分) |
3.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 | (1)适用条件:合同变更不属于上述第1种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商品与未转让商品之间不可明确区分的【未满足条件a不可明确区分】。(2)举例:建造办公楼,合同变更追加造价。(3)处理原则在合同变更日重新计算履约进度,并调整当期收入和相应成本等。 |
如果在合同变更日未转让商品为上述第2种和第3种情形的组合,企业应当按照上述第2种或第3种情形中更为恰当的一种方式对合同变更后尚未转让(或部分未转让)商品进行会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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