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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级会计实务》重要知识点: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5-18 14:01:59
2021中级会计实务知识点: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一)合同识别
1、合同的含义
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如隐含于商业惯例或企业以往的习惯做法中等)。
2、收入确认的前提条件
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五项条件的,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1)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2)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的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3)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的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4)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5)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3、特殊情况的判断原则
(1)对于不符合上述五项条件的合同,企业只有在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例如,合同已完成或取消),且已向客户收取的对价(包括全部或部分对价)无需退回时,才能将已收取的对价确认为收入;否则,应当将已收取的对价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
(2)没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无论何时,均不应确认收入。
(3)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
①在合同开始日即满足上述五项条件的,企业在后续期间无需对其进行重新评估,除非有迹象表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②在合同开始日不满足上述五项条件的,企业应当在后续期间对其进行持续评估,以判断其能否满足上述五项条件。
(二)合同合并
企业与同一客户(或该客户的关联方)同时订立或在相近时间内先后订立的两份或多份合同,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当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1.该两份或多份合同基于同一商业目的而订立并构成一揽子交易,如:一份合同在不考虑另一份合同的对价的情况下将会发生亏损;
2.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的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如:一份合同如果发生违约,将会影响另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
3.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所承诺的商品(或每份合同中所承诺的部分商品)构成本节后文所述的单项履约义务。

(三)合同变更

1.合同变更:是指经合同各方同意对原合同范围或价格(或两者)作出的变更。

2.企业应当区分下列三种情形对合同变更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合同变更部分的具体会计处理原则 合同变更的具体内容
1.作为单独合同 (1)适用条件同时满足两个条件:a.合同变更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及合同价款;b.新增合同价款反映了新增商品单独售价的。【相同产品,可能价格不同】(2)举例:a.原合同标的为甲商品,新增乙商品且能单独反映其售价;b.建造办公楼、追加建造食堂,食堂有单独售价。
2.作为原合同终止及新合同订立 (1)适用条件:合同变更不属于上述第1种情形【未满足条件b.不能反映新增商品的单独售价】,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商品与未转让商品之间可明确区分的。(2)举例:原合同标的为甲商品,已发货60%,合同变更新增乙商品,但乙商品的售价为其单独售价的70%。(3)处理原则:应当视为原合同终止,同时,将原合同未履约部分与合同变更部分合并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新合同的交易价格应当为下列两项金额之和:①原合同交易价格中尚未确认为收入的部分(包括已从客户收取的金额);(原合同的剩余部分)②合同变更中客户已承诺的对价金额。(新合同部分)
3.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 (1)适用条件:合同变更不属于上述第1种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商品与未转让商品之间不可明确区分的【未满足条件a不可明确区分】。(2)举例:建造办公楼,合同变更追加造价。(3)处理原则在合同变更日重新计算履约进度,并调整当期收入和相应成本等。
如果在合同变更日未转让商品为上述第2种和第3种情形的组合,企业应当按照上述第2种或第3种情形中更为恰当的一种方式对合同变更后尚未转让(或部分未转让)商品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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