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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级《经济法》知识点:票据法律制度-本票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5-18 14:10:30

2021中级经济法知识点:票据法律制度-本票

本票概述

1.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2.与汇票相比,本票具有如下特征:

(1)本票是自付证券。本票是由出票人约定自己付款的一种自付证券,其基本当事人有两个,即出票人和收款人,在出票人之外不存在独立的付款人。

(2)本票无需承兑。

出票

1.绝对记载事项 (1)表明“本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提示】绝对记载事项不包括付款人名称。
2.相对记载事项 1.付款地:未记载,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2.出票地:未记载,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提示】相对记载事项不包括付款日期。

见票付款

1.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持票人在规定的期限提示本票的,出票人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

2.如果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3.如果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本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持票人仍对出票人享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本票的表述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本票为见票即付的票据

B.本票的收款人名称可以授权补记

C.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本票仅为银行本票

D.本票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答案】ACD。解析:B项,本票的收款人名称,属于本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将导致出票无效,故A、C、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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